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淄师政字〔2017〕3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的学生,学校给予注册学籍。
第七条 学生在开学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缴齐相关费用后方能办理本学年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绿色通道”等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注册完成后,即取得该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籍。取得学籍后,所学各门课程和学习各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第三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学习实行选课原则。学生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有选课资格。除必修课外,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校公布的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九条 学生要参加所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取得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等多种方式方法。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结构成绩计分办法,凡考试成绩60分以上(百分制)或五级制及格等次以上者,即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参加补考或重修。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原则上补考时不得办理任何缓考手续。
学生旷课两次或因病因事请假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核,该门课程不合格,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和体育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体育免考,但学生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第十一条 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下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随补考一并进行考试,没有补考机会。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后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的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学生可在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通过自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辅导,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重修不合格,允许再次重修。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修读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学业基础上,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取得非课程学分(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
学校要开展诚信教育。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试科目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存档。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的,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以上)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且学生总成绩须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后,除与原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程学分互认外,其他课程需按规定以重修方式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处于毕业年级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符合转学条件的,同意转出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向拟转入学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学分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接到其他学校学生的转入商请转学函,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学校转学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转学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出学校负责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转学后,须修读转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转入学校审核认定,学分有效;低于转入学校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不予认可,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学校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专科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可根据自身修读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一般只能比基本学制提前1年;基本学制3年及以下的,不允许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基本学制年限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不含创业休学)期限为一年。全学程一般只能休学(含创业休学)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3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根据休学前学习年限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要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要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活动,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综合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如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允许延长其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综合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延长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考核不合格,或毕业前有不合格的课程,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向学校提出申请,随下一级补做或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仍不合格者,不换发毕业证,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起施行。原淄师办字号[2018]1号文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