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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暂行)

2024年10月14日 10:03  点击:[]

为加强学校教学常规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创造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范围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都属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根据情节及后果,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分为严重事故、较严重事故、一般事故三种。

二、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严重事故

1.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育教学场所散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内容。

2)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教师缺课4节课以上。

3)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

4)试题未按规定审查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主(监)考人员在重大考试前未能及时到位,或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监考不认真,由巡监人员发现学生作弊现象。

7)漏收学生试卷、答题纸,丢失试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8)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受到严重伤害(暂按二级以上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10)因主观原因,教师未完成教学任务。

11)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或院系组织的教学活动超过三分之二。

12)教师酒后上课。

2.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成绩证明。

2)微机室、琴房等教育教学场所无故无人值班,管理人员擅自收费。

3)选择使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教材。

4)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5)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6)因保管不善造成试卷丢失或试题泄露。

(二)较严重事故

1.较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未经院系和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2)任课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3)未经院系和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删减一学期课程教学内容的五分之一以上。

4)未按院系和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交纳试卷、成绩以及相关教学材料超过一天。

5)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实验要求及时准备好教学(实验)所需仪器、设备、用品,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

6)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或院系组织的教学活动达到二分之一。

7)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8)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私事。上课或者监考时接打电话。

2.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安排意见,院系负责人未及时传达到本单位人员并妥善组织安排。

2)因非客观因素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

3)违反规定乱发教材。

4)因工作失误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等出现失误或未能及时处理。

5)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教学和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6)未及时完成应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借教育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与校外人员使用。

(三)一般事故

1.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但不到15分钟。

2)一学期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或院系组织的教学活动。

3)教师上课衣冠不整齐,或着装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

4)未经院系和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任课教师擅自减少学时2节以上。

5)教师拒绝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院系下达的教学任务。

6)教师在授课中出现知识性错误,发觉后仍不纠正。

7)教师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或其它相关教学材料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试题不符合要求。

8)指导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按规定下点指导。

9)上课时不清楚未到学生的情况,或者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

10)监考不认真,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11)由于教师不负责任,监考记录填写出现严重错误。

2.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而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不能按时纠正。

2)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卫生脏、乱、差。

三、 教学与教育管理事故的处理

对于不同程度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所在教研室和院系在核准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初步认定,草拟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意见存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具体情况如下:

1. 一学期内初次出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给予口头批评,两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参照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在一学期内,如出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并根据所在单位考评规定,给予相应的绩效处罚。

2.对于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并根据所在院系的考评规定,给予相应的扣分或处罚。在一学期内,如发生两次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将参照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3.对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全校通报批评,视其当年度考评不合格,并扣发2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由学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对造成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的纪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事故的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四、本规定未包含在内的错误行为,将参照本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界定。

五、本规定自2024年5月起实施,解释权归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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