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材选用及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我校师生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 教材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教材工作进行统筹与规划,负责教材规划、审核、选用和监督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措施。
(三)自编教材的立项评审、选用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指导教材选用、订购和发放工作。
(六)负责推荐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优秀教材。
第七条 教务处是教材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教材的选用工作。
(三)组织开展教材质量评价工作。
(四)学校自编教材的编写和管理。
(五)负责教材的征订、采购与发放工作。
(六)落实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关于教材工作的决策,汇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选用与管理。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九条 自编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
(一)编写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高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教材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注重理论创新和内容新颖,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有利于学生的世界观、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三)教材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等歧视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进行公示。主编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担任本课程两年以上主讲工作。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编写团队要科研能力强、教学水平高,一般不超过5人。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五)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原主编所在教学单位应出具更换说明报教务处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自编教材分立项教材和教改成果教材两种方式。
(一)立项教材
1.学校所开课程,如确需使用自编教材的,要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专题研究,提出编写原因和设想,经教研室讨论研究通过后,提出立项编写申请。
2.如果申报立项编写的教材已有正式出版的属于“三种教材”(即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规划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的同类教材,需要说明不选用“三种教材”中的同类教材而要自编的理由,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才能申报立项。未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而自行出版的教材,不得在学校教学中使用。
3.申报立项自编教材要填写“自编教材申报表”,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与教材编写计划、课程标准、教材编写提纲和内容概述一起报院系进行初评。各院系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认真填写评审意见。
4.初评通过后,各院系要将所有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定期召开自编教材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同意票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后方可立项编写。立项教材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编写人员须按时完成编写、出版任务,到期完不成任务者,取消立项。原则上自编教材应控制在每学时4000字左右。
5.立项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通过审稿程序,由专人负责审稿,以确保质量。审稿人由院系确定。审稿人审查书稿时应着重审核书稿的政治性、学科先进性及教学适用性,注意基本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及文字的准确、流利、精炼,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审稿人在终审结束后,须提交审核意见,审稿人对所审教材质量负审查责任。
(二)教学改革成果
由学校在编在任教师主持的市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且成果是教材的(以申报书或中期项目变更说明为准)。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的出版要严格把关。经审稿人审查合格的自编教材的书稿、审稿人的评价意见和《自编教材出版申请表》一同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获准出版的自编教材,必须由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严格按以下条件使用
(一)首次使用(含试用)条件
1.市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且成果是教材的(以申报书或中期项目变更说明为准),结项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可试用一次。试用期间不作为自编教材对待,不适用于学校文件制度中有关自编教材的政策。项目结项后,教材拟继续使用的,由主编提出申请,经对应课程开课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以在相关专业使用。使用期间作为自编教材对待,适用于学校文件制度中有关自编教材的政策。
2.院系申请编写的立项教材出版后可在相关专业使用。使用期间作为自编教材对待,适用于学校文件制度中有关自编教材的政策。
(二)第二次使用条件:教材质量评价达到相关要求,且学生第一次使用满意度75%以上。
(三)第三次使用条件:教材被其他两所及以上院校使用,且学生第二次使用满意度75%以上。
(四)第四次及以后使用条件:参加省级及以上教材评选,获得优秀等次以上,或进入国家规划教材。
自编教材要及时根据最新理论、科研及学术成果修订,修订周期一般为3到4年,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未修订的不再使用。建立教材建设的创新机制和竞争机制,打造精品教材品牌。学校鼓励获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及已被确定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者编辑出版高水平的、凸显特色的自编教材。
第十三条 获准在校内使用的教材,教务处负责在使用后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学生、专家、教研室、院系、教务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学生评议。每次使用后均要评议,满意度低于使用要求的,取消该教材的使用资格。
(二)专家评议由副教授以上两人组成,但不得与审稿人员相重复。采取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议,评议为良以下的,取消该教材的使用资格。
(三)教研室、院系、教务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四级评估中有两级为良以下的,取消该教材的使用资格。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用必选,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选优性原则。优先选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教材、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等,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
(三)适用性原则。教材内容和结构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注重选用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
(四)更新原则。教材选用应结合学科、专业调整情况,做好教材的更新换代,原则上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如无特殊情况,五年之前出版或修订的教材原则上不再选用,近年未有新版的部分经典和传统基础课程教材也要选用最新版次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五)公平公正。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选用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重点教材。专业核心课程和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应当选用教材;公共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选用教材,学生自愿购买。
(二)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不同教材的应报教务处批准。教材一经选定、购进,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用。任课教师必须使用和学生相同版本的教材进行授课。
(三)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四)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出现科学性错误、内容陈旧、水平低下、简单拼凑的教材,严禁选用。
(五)盗版、盗印教材不得选用。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流程
(一)教学单位是教材选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认真讨论、审定教材。所有课程的教材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小组、教研室共同选定。
(二)教材选定后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教材供应
第十八条 教材采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价格低、服务好的教材供应商,严禁个人确定教材供应单位和教材折扣率。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授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向学生私售教材。如发现有不经过教材选用报批程序私订私卖教材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院系根据选定后的教材版本和学生人数制定征订计划,负责人签字,院系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征订计划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计划。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院系须提出变更理由,并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根据征订计划统一征订,由中标供应商统一采购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材供应商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以院系为单位向学生发放教材,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招标价格和数量与教材供应商结算教材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用书由学校提供,以院系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教材版本不变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发放教师用书。
第二十三条 院系因征订错误导致教材退换所造成的费用,或者因教材无法退还供应商所产生的书费,由相关院系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漏订、错订教材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教材选用工作,造成教材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材管理办法》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