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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专实验安全规则

2011年11月10日 14:44  点击:[]

 

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重要保证。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各系、部分管实验的领导负责监督安全工作。

第二条 各分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定期对各种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各实验分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管理员对不符合规则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和制止。

第三条 各分室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要定期对各种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各实验分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管理员离开时要关闭好门窗、水、电等,保管好各分室的钥匙;遇长假各分室要贴封条。

第四条 实验楼内工作人员要增强防火、防盗、防中毒意识,必要的地方安装隔离防护门窗、窗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器材。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防中毒等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第五条 为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应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高频强电流、超高电压、大幅震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物资等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实验室不准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金属。上述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事故一旦发生,应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积极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立即报告并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事后写出事故报告。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而酿成事故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预防、消除事故、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和挪用。

2006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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